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7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镇雄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义乌市**旅馆**房间内,趁被害人冯某某睡觉之际,打开冯某某的手机微信,以扫描二维码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某微信钱包内的3000元盗走并挥霍。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在云南省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现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盗窃所得3000元已被扣押。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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