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884号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镇**社区**号**室。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郜某某饮酒后驾驶浙ES****小型轿车,从孝丰城东社区出发至五峰路96号足下生辉足浴店门口,后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同年7月13日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达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