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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某某**乡,现住******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2020年6月2日22时许驾驶车号牌为冀A*****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元某某毛遗桥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某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7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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