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巷**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 月13 日21 时16 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E 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东方广场路段被通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值为9 7 . 7mg / 100ml ,随后将其送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 3. 1 mg /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