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931********,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美丽之都(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驾驶豫RF6Z**号广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仲景路交叉口东200米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4、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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