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8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开发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卧里屯乡灯岗东安庆小镇楼下出来,倒车行驶大约3米的距离时,被巡逻的交警查获。2019年11月14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指认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