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1********,苗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栋**单元**室,从江县**局科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将自己车牌号为贵HH****的小型客车停放在从江县城北上的**活鱼馆附近的道路旁边后,与胡某某、孙某某等人到**活鱼馆吃饭、喝酒。期间,覃某某喝了两瓶100毫升的白酒。20时36分,覃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从江县城的岜沙大酒店附近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mg/100ml。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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