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5********,现住叙永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E*****的小轿车从叙威路向叙永方向出发,行驶至叙威路47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11 mg/100ml;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