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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月6日,我队在兰陵县**街道办事处**村薛某某家查获已杀好的生猪4头、屠宰工具一宗,经查,薛某某自2015年11月份以来在其自己家中将收购来的生猪未经任何检验检疫的情况下进行私自屠杀170余头,然后通过**、**等超市对外销售,价值20余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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