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11979********,汉族,小学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12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岳池县罗渡镇马路街西段方向沿兴盛街一段往罗渡派出所方向行驶。当日20时44分许,该车行至岳池县罗渡镇兴盛街一段公路段,被设卡检查的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1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蔡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86. 7mg/100ml。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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