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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5********,汉族,高中,种植业生产人员,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地祁阳县**镇**村**组,住祁阳县**街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祁阳县县城开往唐家岭方向,车辆途经祁阳县**桥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两次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00mg/100ml和9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祁阳县中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9月1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7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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