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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15时许,蒋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轻便二轮摩托车由双牌县**镇开往双牌县城,当车行驶至双牌县**镇**路段被双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李璋、刘双喜等人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为103.8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所鉴定,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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