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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鹿泉区人,住**镇**村**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山尹村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范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某某王家庄村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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