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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4********,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0时11分,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3LK5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非营运),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皇渠中路二环路东工八队路段时,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艾某某进行呼气乙醇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民警带艾某某前往米东区矿业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为95mg/100ml,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印发《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加强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没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建议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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