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一人在位于凤冈县龙泉镇的**小区家中吃饭并饮用两杯白酒,后想要回德江县**镇老家,便从小区地下负一楼停车场驾驶贵CA****号小型轿车出发往德江县复兴镇方向行驶。20时15分,罗某某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8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罗某某抽血送检,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涉案款物,由查扣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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