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大专文化,系谷城县**超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鄂F****9小型轿车由老河口市向谷城县行驶,行至老河口大桥谷城桥头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现场对章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121.4mg/100ml,依法将章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5月2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18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