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省**公司宿舍**房,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凌晨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一家烧烤店和其堂兄弟程某乙、程某丙等四人一起吃烧烤喝酒结束后,程某甲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X****小型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回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家里休息,途经义龙路、龙昆北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程某甲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1月29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