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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2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省**公司宿舍**房,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凌晨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一家烧烤店和其堂兄弟程某乙、程某丙等四人一起吃烧烤喝酒结束后,程某甲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X****小型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回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五西路家里休息,途经义龙路、龙昆北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农业银行路段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程某甲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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