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赛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大学文化,系**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3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滨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茶坊桥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分析为:97.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