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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19〕5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5061620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张李乡马郢村谢厅队。2018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时某某、黄某某合伙在合肥蜀山区**路**广场**楼**室开设了合肥某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抵押贷款,通过制造虚增债务和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假的资金交易流水,收取手续费、保证金、高额利息,从而达到诈骗的目的。

1、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时某某在合肥蜀山区**路**广场**楼**室,通过签订虚高合同、制作假的银行交易流水,将徐某某借款的5万元,扣除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18000元后,将32000元借贷给徐某某。之后以徐某某违约为由,安排黄某某将徐某某牌号为皖A****9的凯迪拉克牌轿车扣押,逼迫徐某某还款,骗取被害人徐某某18000元。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时某某委托其妻子王某某,收取徐某某归还的32000元本金后,将徐某某抵押的轿车返还。

2、2018年4月,被告人时某某在合肥蜀山区**路**广场**楼**室,通过签订虚高合同、制作假的银行交易流水,将倪某某借款的3万元,扣除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6000元后,将24000元借贷倪某某。之后以倪某某违约为由,安排黄某某将倪某某牌号为皖A****3的轿车扣押,逼迫倪某某还款,骗取被害人倪某某6000元。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时某某委托其妻子王某某,收取倪某某归还的24000元本金后,将倪某某用于抵押的轿车返还。

3、2018年8月,被告人时某某在合肥蜀山区**路**广场**楼**室,通过签订虚高合同、制作假的银行交易流水,将汪某某借款的9万元,扣除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13000元后,将77000元借贷给汪某某,并要求汪某某签订欠款90000元的借条和收到90000元的收条,骗取被害人汪某某13000元。

4、2017年12月23日,被告人时某某在合肥蜀山区**路**广场**楼**室,通过签订虚高合同、制作假的银行交易流水,将涂某某借款的7万元,扣除头息、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14000元后,将56000元借贷给涂某某,并要求涂某某签订欠款7万元的借条和收到7万元的收条,骗取被害人涂某某1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等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约定,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益,涉案金额51000元人民币(未遂),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未遂)。案发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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