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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号*室。2016年11月10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庆阳市西峰区秦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董志塬大道十字路段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9月25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9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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