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3〕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七组,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万泉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2年10月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18日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浩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09月30日23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澄城县古徵街南段**南50米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一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22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司法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在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行驶距离较短等情节,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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