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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旗,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川汇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旗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旗饮酒后驾驶豫P72**D号“吉利美日”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商水县纬八路融辉城南门附近,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荻。经检测,金某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 55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金某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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