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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某,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新泰市**镇**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查获。经检测,从送检的谢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4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当地司法局调查综合评估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对居住社区无影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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