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某,住范某**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范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范某**乡**村时与人发生争执,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河北省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教育、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