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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6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7********,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贵阳市花溪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利用其担任贵州**联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收取过某某、许某某、南某某等三名客户的胎盘干细胞储存费用后,将75460元储存费用占为已有,用于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其中,侵占过某某所交储存费用38020元,侵占许某某所交储存费用16800元,侵占南某某所交储存费用20640元。为避免被公司发现,白某某对公司谎称客户过某某未支付尾款,并伪造与许某某、南某某的储存胎盘干细胞合同,将合同内容做成分期支付方式,并伪造两人签名,实际三名客户已一次性支付储存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作为贵州**联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白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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