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16时许,酒后驾驶灰色大众小轿车(冀A****D),从官庄镇八方桥饭店出发,沿燕山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盘山大道后向南行驶至许家台政府,后向西行驶到许家台环岛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由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秦某某证言;
2、被不起诉人由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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