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8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9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12月份,甘某某在贺州市注册了2家公司,即广西贺州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把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私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材料卖给黄某某(已判决),得款2600元。

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甘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甘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