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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Y99****号),于2019年12月16日01时08分许,行驶至**东侧新塘上匝道新塘收费站入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 l10mg/lOOmL),后将其带至暨华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送检(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8.1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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