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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77********,汉族,大学本科,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案发前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及住所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1时54分许,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西100米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我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带到青岛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王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系醉酒。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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