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4********,高中文化,群众,***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园**(户籍地:天津市**路**园**号楼**)。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年6月24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F****8”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华盛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华盛道盛永机电有限公司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宜白路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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