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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大冶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新下陆往大冶方向行驶至**国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五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验出乙醇成分;乙醇定量检测为81.77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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