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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0 comments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0********,*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现住合阳县**镇**广场*区*单元*楼*户。2023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E5****号的灰色“某某”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合阳县小吃一条街“某某大排档”行驶至武帝路“渭北车城”门口,被巡查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医院依法进行血样提取,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的标有“王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7.3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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