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4月 23日 23时许,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2****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共青二路忠庄镇马坎村菜湾组路段往遵义市汇川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景山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 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毛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04mg/100mL。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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