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61991********,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天津****汽车4S店**。住天津市北辰区**镇**里**(户籍地: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柳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N****2”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侧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顺南道南侧100米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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