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63号
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至本区**废品市场路段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81mg/100ml。民警及时带至宁波市开发区中心医院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柏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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