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号,现住苍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67****小型轿车从龙港市龙华路与人民路路口出发,往龙港市兴联路147号方向行驶。当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池浦路156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某某,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