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0********,汉族,**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 号,现住苍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2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因本案,于2021年2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5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浙C67****小型轿车从龙港市龙华路与人民路路口出发,往龙港市兴联路147号方向行驶。当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池浦路156号前路段时被龙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某某,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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