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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黎族,初中文化,海口**集团有限公司材料员,海南省万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住海口市美兰区**路**防治所**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蔡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烤鱼王”饭店吃饭喝酒。23时许,喝酒结束后,林某某和蔡某某等人一起到隔壁的“禄马商行”喝茶聊天。至次日00时20分许,林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琼A6****小客车从华海路“禄马商行”停车场离开,准备回家休息,途经华海路、龙华路、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林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5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林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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