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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房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组**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公寓**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琼AY****小型普通客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茶叶城”路边公共停车位停放,后步行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东路基餐厅”和颜某某等十人一起吃饭喝酒。21时许,林某某和颜某某等六人步行到国贸北路“宏辉茶业店”一起喝茶聊天。至次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Y****小型普通客车从国贸北路“茶叶城”路边公共停车位离开,途经国贸北路、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林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测试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林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林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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