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东河港路由南往北行驶至盛家路附近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
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供述、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执勤报告、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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