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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巧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汉族,昆明**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巧某某**镇**路口500米路段时被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检验结果为137mg/100mL,经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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