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永登县人,农民,住永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0日22时03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轿车行驶至永登县城关镇五渠村口处时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0.8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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