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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台号牌为湘F****小型普通客车在湘阴县**镇**路与**路交叉处**转盘红绿灯路口行驶时,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3.9ml/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当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鉴定;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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