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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8时35分许,杨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甘K*****号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城郊乡赵坝村驶往武都区城关镇新市街,行驶至武都区盘旋路大桥时被武都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呼气试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经鉴定杨某驾驶的临时号牌为甘K*****号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对杨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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