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0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竹山县溢水镇政务服务中心往转盘方向行驶,行驶至竹山县溢水镇转盘路段,遇执勤民警履行检查,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后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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