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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5日19时许,兰陵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兰陵县**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一民房门口发现一可疑车辆,经检查发现周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用来私自出售汽油,周某甲供述自2018年12月中旬至今在兰陵县向城镇建华运输公司内和周某乙、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气油牟利,非法牟利1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参与非法经营汽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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