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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罪)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园**座**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高某某****路***KTV 喝酒消费后,因不愿支付账单与KTV老板古某某、经理宋某某产生争执。李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古某某、宋某某致二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古某某、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古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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