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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7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号**室。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1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光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马家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5.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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