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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幢**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川******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在广安区广福路(福源医院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81.1mg/100ml。随即,执勤民警按程序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带至四川大学华西广安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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