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42001********,彝族,云南省玉溪**学院、云南省玉溪**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华宁县**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4时0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华宁县**街道**路**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警用摄像头杆及摄像头、一辆电动车受损,其报案后即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4.44mg/100ml,已达醉酒。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已赔偿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在校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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