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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街道**村**路**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21时2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H****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彩虹城出发,途经东欣大道、东联线、忠深大道往保利未来城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联线忠深大道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经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0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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