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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镇**村**组**号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时07分,李某某饮酒后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新蒲新区经湘江大道往播州区南白方向行驶,行驶至红花岗区湘江大道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31mg/100 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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