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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汉族,初中毕业,任镇平县******,住镇平县******。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豫R*****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镇平县石佛寺镇镇龙路与柳卢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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